离职索要工资专用话语违法吗(员工正常离职还扣工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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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离职扣工资合法吗
提前一个月辞职扣工资不合法。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辞职,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在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那么该员工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员工承担。一般公司会根据离职员工的职位综合各方面因素,扣除员工的工资来弥补这个损失。
【【法律分析】】
提前一个月辞职扣工资不合法。如果公司没有过错的话一般劳动者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提前通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对于员工来说,如果有辞职意向,先可以抽空找好自己的下一家工作单位,之后就可以提出离职申请了,离职申请经过本部门领导批准之后,最终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如果员工离职的比较仓促,书面申请还未满一个月就要到离职,前往下一家单位就职,这个时候公司可能会扣除一部分工资,但员工也应该向人事部门咨询清楚扣除工作的计算方式,员工也不应该允许公司胡乱扣除工资的情况发生。如果员工本身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但公司还是在离职时恶意扣除员工的工资,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员工不应该忍气吞声,要提起劳动仲裁,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员工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二、不给离职员工发工资条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一张工资单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每月工资的明细,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员工正常离职还扣工资违法吗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四、因索要工资被迫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所谓被迫写离职申请,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之说不成立,主动申请离职是自主行为,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43.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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